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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霍邱县城关镇府前路县民政局四楼 邮政编码:237400 咨询电话:0564-6080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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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邱县慈善协会章程(修订草案)

2025-07-30 00:00

来源:本站

 

第一章  总则

为了发展慈善事业,弘扬慈善文化,规范慈善活动,保护慈善组织、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等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进步,共享发展成果,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霍邱县慈善协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县内外热心慈善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企事业单位、慈善机构、社会团体及从事社会福利工作的单位和有关部门自愿组成的全县性的专业性社会团体,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和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而成立的对县内外社会团体和个人自愿捐赠资金进行管理的民间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会依法认定,是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专业性慈善组织,区别于行业性协会商会。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积极传播慈善文化,不断创新募捐方式,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中华民族尊老爱幼,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发动、组织社会力量,开展社会救助,扶助社会弱势群体,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兼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同时接受中华慈善总会、安徽省慈善总会和六安市慈善总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住所:安徽省霍邱县城关镇广场西路霍邱县民政局办公楼内。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六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或接受上级党组织派遣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积极配合社会团体党组织开展党的工作。

第七条  本会党组织是社会团体组织和活动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应当紧紧围绕党章赋予基层党组织的基本任务开展工作,团结凝聚群众,保证正确政治方向,促进本单位健康有序发展。

第八条  支持配合党组织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充分发挥党组织在社会团体的诚信自律和反腐倡廉建设中的主导作用。本会党员要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接受上级党组织的考评。

第九条  本会按照规定,本会中正式党员人数达到3名以上,设立霍邱县民政局机关(慈善协会)党支部,并接受中共霍邱县民政局党总支指导管理。

第十条  重视党员发展工作,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

第十一条  积极为党组织在本会内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场地、经费和人员支持。按照有场所、有设施、有标志、有党旗、有书报、有制度的“六有”标准,加强社会团体党组织活动场所规范化建设。

 

第三章  任务、业务范围、活动原则

第十二条  本会的任务:

(一)募集善款。筹集和管理符合本协会宗旨的专项基金及各类慈善基金;动员、鼓励、支持社会各界建立符合本会宗旨的各种冠名专项(定向)基金;接收境内外各界的慈善捐赠(含物资);接收中华慈善总会和安徽省慈善总会、六安市慈善总会和政府委托的其他捐赠;开展其他合法的社会募捐活动。

(二)赈灾救助。协助政府开展救灾赈济工作;接受、分配、调拨国内外向本会捐赠的赈灾款物;接受政府委托并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生产、储运、发放救灾物资。

(三)慈善救助。紧紧围绕全县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开展力所能及的济贫、扶老、助孤、助残、助医、助学、抚慰英雄等各类慈善救助活动。

(四)交流和合作。积极加强同县内外公益机构的联系与合作,密切同县内各公益机构的交流与协作,增进友好往来。引进慈善资金,扩大我县慈善事业的资金来源和发展能力。

(五)宣传和表彰。宣传普及慈善意识,传播弘扬慈善文化。探索并建立对为慈善事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个人或团队进行表彰的运行机制。

(六)调查与研究。组织慈善事业理论研讨及经验交流活动;收集和编撰有关慈善事业的资料和书刊,研究和介绍国内外慈善事业的理论、经验和方法;为会员单位及会员提供业务信息资料和咨询服务;支持会员依法开展各种有利于公益性慈善事业的活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接受社会各项捐赠与援助,开展社会慈善救助活动。

第十四条  本会从事慈善活动的领域:

(一)扶贫、济困;

(二)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

(三)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

(四)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

(五)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六)符合慈善法规定的其他公益活动。

第十五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本会开展慈善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自愿、诚信、非营利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慈善活动。  

(二)民主办会:落实民主集中制,建立民主决策、民主选举和民主管理制度,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三)本会开展活动时,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会员和个人利益;

(四)本会遵循“自主办会”原则,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十六条  本会开展慈善信托业务,按照慈善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四章  会 员

第十七条  本会的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单位会员的代表由各单位会员自行确定。

第十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意愿;

(三)热心慈善事业: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为慈善事业做出重大贡献的个人和单位;

(四)根据工作需要,经理事会决定,本会可吸收县内文化、艺术、企业界、宗教界有威望,有影响的知名人士为特邀会员。

第十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个人会员须经本协会一名会员介绍,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单位会员须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二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会员名册、理事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会议纪要、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

(五)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一条  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定;

(二)接受本会监督,积极工作,廉洁奉公,维护本会的团结和声誉;

(三)接受本会的业务指导,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四)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活动;关心支持并积极宣传国家的福利方针、政策,推动慈善事业的发展;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秘书处。会员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二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本会章程的,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与会者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并公示。

会员如对理事会取消会员资格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理事会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大会审议后答复。

 

第五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制定、修改负责人、理事、监事选举办法;

(三)选举或者罢免理事会理事、监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决定更名、终止等重大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本会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的权益,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一)在职务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二)不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从事损害本会利益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到期应召开换届大会。如遇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决定终止的会议,经实际到会会员过半数同意,决议方为有效。决定重大事项以及制定和修改章程,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经半数以上理事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如会长不能召集或者不召集,可由理事或者会员提议推选召集人。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会员并告知会议议题。

会员可以委托其他会员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的理事组成。理事会是本会的执行机构,负责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每届任期5年,到期应当召开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换届的,应经本会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理事可连选连任。

本会理事会由单位理事和个人理事组成。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或者注销,并依法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或申请登记;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决定各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或辞退;

(八)制定本会工作计划和各项制度,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十)决定表彰奖励优秀会员;

(十一)决定慈善项目和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必要时可延期召开。特殊情况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如会长不能召集或者不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增补理事,须经会员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大会确认。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员大会、理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民主方式进行。选举理事、负责人,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立会长办公会议,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研定日常工作重要事项。

第三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会负责人:

(一)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中担任负责人,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之日起未逾3年的;

(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五)在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被取缔的组织担任负责人,自该组织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被取缔之日起未逾一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如需变更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六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从理事会成员中推选,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需要本会法定代表人作出决定而法定代表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由理事会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并形成决议。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七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的任期与理事会的届期相同,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继续连任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工作;

(四)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九条  副会长职权:

(一)副会长协助会长日常工作。

第四十条  本会秘书长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四)向理事会提议副秘书长和各机构负责人的聘免;

(五)向理事会提议各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或辞退;

(六)向会长和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一条  本会法人代表行使下列职权:

(一)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二)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二条  本会设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处理本会日常事务性工作。

秘书长负责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设立日常办事机构须经理事会同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四十三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本会负责人、理事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四条  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五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开展业务活动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六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自愿赞助;

(二)国内外社会各界的捐赠和赞助;

(三)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资助;

(四)协会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本会资金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经费使用范围:

(一)开展社会救助,主要是开展救灾、安老、助孤、助学、助医、扶贫、济困等项目及其活动;

(二)兴办、资助各类慈善机构和社会福利公益事业;

(三)开展各种慈善活动所需费用;

(四)召开会员大会、理事会及有关会议开支;

(五)协会日常办公费用及其他合理开支。

第四十八条  本会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慈善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四十九条  本会接受捐赠,应当向捐赠人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捐赠票据。捐赠票据应当载明捐赠人、捐赠财产的种类及数量、本会名称和经办人姓名、票据日期等。捐赠人匿名或者放弃接受捐赠票据的,本会应当做好相关记录。

捐赠人要求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本会应当与捐赠人签订书面捐赠协议。书面捐赠协议包括捐赠人和本会名称,捐赠财产的种类、数量、质量、用途、交付时间等内容。

捐赠人与本会约定捐赠财产的用途和受益人时,不得指定捐赠人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

本会接受境外捐赠与资助的,应当将接受捐赠与资助及使用的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报告。

第五十条  捐赠人有权查询、复制其捐赠财产管理使用的有关资料,本会应当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

本会违反捐赠协议约定的用途,滥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改正;拒不改正的,捐赠人可以向民政部门投诉、举报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一条  本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五十二条  本会开展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慈善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第五十三条  本会开展公开募捐时,其方式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本会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并可以同时在本会网站发布募捐信息。

第五十四条  本会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制定募捐方案。

募捐方案包括募捐目的、起止时间和地域、活动负责人姓名和办公地址、接受捐赠方式、银行账户、受益人、募得款物用途、募捐成本、剩余财产的处理等。

募捐方案应当在开展募捐活动前报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五十五条  本会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募捐组织名称、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募捐方案、联系方式、募捐信息查询方法等。

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尊重和维护募捐对象的合法权益,保障募捐对象的知情权,不得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

开展募捐活动,不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和居民生活。

第五十六条  本会应当合理设计慈善项目,符合本会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

(一)本会建立健全慈善项目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对慈善项目的立项、审查、执行、控制、评估、反馈等环节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要求,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二)本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慈善受益人。本会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受益人。

第五十七条  本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应当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且人数不得低于到会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二。

本会的重大慈善项目包括:

(一)年度慈善项目计划;

(二)超过50万元的慈善项目。

本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之前,应当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备。

项目资金的使用要严格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捐赠协议专款专用。

慈善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要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认真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八条  本会要加强慈善项目档案管理,保存慈善项目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项目的建档归档工作。

第五十九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本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等,参照县直单位聘用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由理事会按照国家相应的政策规定制定执行,从本会收入中支付。

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本会及投资的企业兼职或者领取报酬。

本会理事、秘书长遇有个人利益与本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理事、监事、秘书长及其近亲属不得与本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六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资助人对投入本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第六十一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使用国家规定的社会团体票据。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六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设置财务机构,配备专人管理,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三条  本会配备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岗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有关交接手续。

第六十四条  本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六十五条  本会进行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本会注销清算前,应当进行歇业财务审计。

 

第七章  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公开

第六十六条  本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和登记管理机关重大事项报告的相关要求和指引,履行报告义务。

第六十七条  本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和登记管理机关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八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出现章程规定的终止情形的;

(二)因分立、合并需要终止的;

(三)连续二年未从事慈善活动的;

(四)依法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理事会应当在终止情形出现之日起三十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并向社会公告。不成立清算组或者清算组不履行职责的,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六十九条  本会终止,应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七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一条  本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慈善组织,章程未规定的,由民政部门转给相同或相似的慈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七十二条  本会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和清算报告书,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完成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经2025年7月25日第四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通过。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自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准。

 

 

 

 

 

 


霍邱县慈善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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