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7-27 1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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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邱县慈善总会会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霍邱县慈善总会(以下简称“总会”)会员管理,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总会工作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霍邱县慈善总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总会会员享有《章程》规定的权利,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
第三条 总会秘书处负责会员的日常管理、联络与服务工作。
第二章 会员入会
第四条 慈善总会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单位会员:依法成立,参与或从事慈善事业并作出一定贡献,对我县慈善事业发展具有推动作用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与总会积极开展项目合作或长期关注支持总会慈善工作的社会组织、捐赠机构。
个人会员:积极参与慈善公益事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各界人士;与总会积极开展项目合作或长期关注支持总会慈善工作的机构代表、捐赠方代表;在突发公共事件中热心慈善公益工作的医护工作者、社区服务工作者及志愿者;扎根基层,扶贫济困,助人为乐,默默奉献的慈善人物和慈善机构工作者。
第五条 申请加入慈善总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愿意履行会员义务,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三)热心慈善事业,对我县慈善事业有一定贡献;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六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慈善总会理事会讨论决定;
(三)颁发会员证书。
第三章 会员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总会组织的各类活动;
(三)优先享受总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四)对总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八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总会《章程》和本制度,执行总会决议;
(二)积极主动参加慈善总会举办组织的慈善活动;
(三)协助总会发展新会员;
(四)向总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完成总会交办或委托的工作。
第四章 会员退会
第九条 会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确认,其会员资格相应终止:
(一)书面申请退会的;
(二)发生不符合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会员条件情形的;
(三)无正当理由一年以上不履行会员义务的;
(四)法人主体发生终止情形的。
(五)会员有违反法律法规、总会《章程》等行为的。
第十条 会员资格终止后,总会收回原会员所持《霍邱县慈善总会会员证书》。
第五章 会员管理
第十一条 总会实行会员联系人制度。单位会员应指派专人担任联系人;个人会员原则上本人为联系人,特殊情况可指定代表作为联系人,确保日常沟通联络顺畅。
第十二条 会员发生场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单位变化等情形时,应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告知总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的修改、变更、解释权归总会所有。
第十四条 本制度经慈善总会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