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7-27 1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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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邱县慈善总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霍邱县慈善总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霍邱县内外热心慈善事业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自愿结成的全县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本会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本会依法认定,是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专业性慈善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积极传播慈善文化,不断创新募捐方式,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中华民族尊老爱幼,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发动、组织社会力量,开展社会救助,扶助社会弱势群体,促进社会文明进步。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霍邱县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同时接受中华慈善总会、安徽省慈善总会和六安市慈善总会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安徽省霍邱县民政局办公楼四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筹募款物。面向社会公开募捐,设立和管理各类专项基金;接收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捐赠;组织多种形式的募捐活动。
(二)扶贫济困。开展扶老、救孤、恤病、助残、助学等慈善救助,帮助困难群体改善生活条件。
(三)赈灾救助。协助政府开展救灾赈济工作,接受、分配境内外捐赠的赈灾款物,帮助受灾地区紧急救援和恢复重建。
(四)支教助学。组织社会各界对教育事业的捐赠,开展以学校和困难学生为重点的援助活动;
(五)公益援助。响应国家号召,参加和推动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社会福利、公共设施建设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援助活动。
(六)志愿服务。支持和发展慈善志愿者队伍,组织开展慈善公益活动。
(七)交流合作。加强同县内外慈善公益组织的联系与合作,引进慈善资源,促进我县慈善事业发展。
(八)慈善宣传。宣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慈善文化,普及慈善理念。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愿意履行会员义务,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三)热心慈善事业,对我县慈善事业有一定贡献;
(四)根据工作需要,经理事会决定,本会可吸收县内文化、艺术、企业界、宗教界有威望、有影响的知名人士为特邀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会交办或委托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本会由会员大会选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每届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决定聘请本会名誉会长、副会长、顾问;授予荣誉会长、副会长、理事称号;
(八)制定各项制度和工作计划,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负责本会终止项目的清算和善后工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增补理事,须经会员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大会确认。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会长办公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处理本会重要日常工作。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由会长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热心慈善事业,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第二十三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本会秘书长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经会长同意代表本会对外签署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负责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的会务工作和重大活动的组织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决定;
(四)组织拟订本会内部有关工作制度,报会长办公会审批;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至五名监事组成,任期与理事相同,可连任。监事长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第二十八条 本会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九条 本会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由本会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情况;
(二)列席理事会会议,并提出质询和建议;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有关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主要包括:
(一)依法开展募捐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自愿捐赠;
(三)政府资助和购买服务;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或者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投资收益;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行政经费来源于创始基金增值部分、行政经费类捐赠、政府资助、捐款利息、兴办实体收入等,按国家有关规定,从捐款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管理费用。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财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慈善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本会资产。
第三十五条 捐赠财产的使用:
(一)本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慈善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
(二)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三)接受捐赠的实物不易储存、运输或难于直接用于慈善目的,经捐赠者同意后,本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扣除必要费用后,全部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六条 本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财产的保值和增值,按照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财务管理、项目管理和信息公开制度
第三十八条 本会制定和执行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本会业务及会计年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每年度的财务情况以及本会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清算等事宜,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开展慈善公益项目,严格遵循公开透明和项目管理的原则,从立项的合规审核、项目合作协议的签署、项目实施方案的制定、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指导等必须按照严格的程序和制度进行。捐赠的项目资金使用去向和实施情况,必须向捐赠人交代并予以公示。
第四十条 本会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本会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提供的统一信息平台和自有媒体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本会的基本信息;年度工作报告和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公开募捐情况;慈善项目实施情况、慈善信托有关情况等以及法律法规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四十一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本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本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会有权对资助款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七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三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的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会因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以及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经理事会讨论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并向社会公告。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霍邱县慈善总会四届二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